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26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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