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贸函〔2024〕第 23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9月30日
关联知识
  现将《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30日
 
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印发)有关要求,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建设,对于河套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纳入“白名单”备案管理的科研机构与企业及其相关货物适用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涉及检验检疫要求的货物除外。海关不限定月度进出批次。
 
  二、对已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关联科研的进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海关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对经“深圳市出入境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根据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结论,海关相应简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生物安全风险未知的病原体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物品除外。
 
  三、对经香港进入河套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并仅在区内使用的法定检验工业品,经海关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可采用分类分级方式差别化实施合格评定。
 
  四、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耗材、样品等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保税货物除外),以专人携带方式通过一号通道进出境。上述货物应符合包装、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海关按照进出境货物对其实施监管。
 
  五、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自用的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劳保用品等便捷进出区。
 
  六、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耗材、样品等海关监管货物(保税货物除外),以专人携带的方式进出区。上述货物应符合包装、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
 
  七、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将其在河套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运往区外开展检测、维修、展示。支持区外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将其减免税货物按规定用于河套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八、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对接,海关采取与ERP系统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九、海关为科研机构与企业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便利措施落实等问题,优先提供企业信用培育服务,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
 
  十、支持地方政府在河套深圳园区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应用、辅助监管,以数字化赋能打造智慧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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