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合函〔2024〕第 299 号
  • 【法规类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4年4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4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等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更好服务商务工作和对外开放全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
 
  (一)请各单位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16号)的要求,做好辖区或下属企业202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核工作。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请及时更新登录系统的电子钥匙。
 
  (二)中央企业和单位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填报工作(https://ecomp.mofcom.gov.cn),并于8月16日前将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7月7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组织填报和网上审核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三)为配合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开展,请各单位认真梳理对外投资活动,准确填报“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和“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四)为做好境外电力领域投资和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专项统计调查,请各单位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填报“境外电力生产领域投资情况”(FDIN8表)和“境外重点农产品产出情况”(FDIN9表)。
 
  (五)根据统计制度规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1年(含)以上的办公室(包括分公司、经理部、项目部等)属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据实填报。
 
  (六)为全面反映年度对外投资并购情况,请各单位认真梳理辖区或下属企业2023年度实际完成的对外投资并购项目,并于7月10日前将《2023年度对外投资并购项目补充信息表》(见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商务部(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过2023年对外投资并购月报的项目无需再次报送)。
 
  二、关于2024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布置工作
 
  (一)按时填报审核月报报表。请各单位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督促指导辖区或下属企业在有实际投资发生时按时填报“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表、FDIY2表)和“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并与外汇数据严格比对。在外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填报“境外企业在外人员月度变动情况”(FDIY7表)。对外投资并购交易完成后,请填报“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各单位要做好数据审核工作,避免漏报、错月填报等问题。
 
  (二)开展统计工作布置和培训。请各单位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布置,确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和月报按时、保质完成。及时开展统计培训,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解读宣讲统计制度,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人员工作水平。可登录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统计数据栏目,点击“数据填报指南”,下载学习相关培训视频和常见问题答疑。
 
  (三)及时更新境内外企业信息。为确保系统中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相关信息准确,请各相关单位指导填报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境内投资者管理”页面及时更新完善境内企业所有制性质、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境外企业信息管理”中选择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是否为节能环保产业,以自动生成“境外节能环保产业月度投资情况”(FDIY8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切实落实统计主体责任,严格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持统计部署和培训工作不放松,为统计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强化经济形势研判和监测分析,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联系人:合作司 张哲 杨法皓
 
  联系电话:(010)85093435、65197179传真:(010)65197932
 
  电子邮箱:hzstongji@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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