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函〔2022〕第 16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对2019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质量控制”中增加“商务部通过建立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增加“监督检查”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内容。
 
  (三)对“填报要求”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节能环保产业分类标准等要求。
 
  二、“调查表式”部分
 
  (一)将“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年报表,调整为“境外电力领域投资情况”表(FDIN8表),准确掌握我国企业对外电力领域投资情况。
 
  (二)增加“境外主要农产品产出情况”年报表(FDIN9表),将“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月报表(FDIY4表)的“带动国内农机具出口”指标,调整为“带动国内农业相关产品出口”。
 
  (三)增加“境外企业在外人员月度变动情况”表(FDIY7表),及时反映对外投资项下中方人员在外的实际情况。(四)增加“境外节能环保产业月度投资情况”表(FDIY8表),准确掌握我国对外投资流向节能环保产业的规模、结构。
 
  (五)取消“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月报”表(FDIY7表),有关数据通过部门数据共享。
 
  (六)“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年报表(FDIN5表)中增加“年末从业人员数量”指标。
 
  (七)完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年报表(FDIN7表),明确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境外企业中方从业人员”的统计界定;增加“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指标解释。
 
  四、“附录”部分
 
  增加“附录七《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分类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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