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外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发〔2008〕第 222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务群体性事件频发,涉及当地雇员的纠纷增多,环境保护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工程项目出现拖期,质量、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等。这虽不是我对外投资合作的主流,但如不高度重视,任其发展,危害巨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效遏制各类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性
 
  对外投资合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损害国家和企业形象、影响双边关系,激化矛盾,影响国内社会稳定,不利于我企业成长为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各地区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站在维护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我企业长远发展大局出发,把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抓紧抓好。
 
  二、牢固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
 
  要增强“知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研究并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出入境管理、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
 
  要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劳资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经营管理中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国内派出劳务人员及当地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努力拓宽与国内劳务人员、当地雇员的沟通渠道,积极回应其合理诉求,为其提供更为和谐的工作环境。
 
  要注重与所在国社会各界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与国外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注意加强与当地工会组织、媒体、宗教人士、族群首领等社会各个阶层和社会力量的沟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积极主动推进本地化经营,为当地人创造就业岗位。要增强政治敏感性,避免卷入当地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纷争。
 
  要认真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深入了解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是宗教习俗,努力搞好与当地人的关系。此外,必须要求企业赴境外工作人员注意公众场合的仪表和言谈举止,展示良好形象和对他人的尊重。
 
  三、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地区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境外项目情况定期进行摸底排查,企业要派出得力的专职干部在现场负责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严格责任制,落实境外质量、安全、纠纷处理等各项管理责任。
 
  四、切实发挥中央企业的表率作用
 
  中央企业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骨干力量,其良好规范的经营不仅代表我国的整体实力和形象,也对我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的全局起到重要作用。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榜样。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
 
  我国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应高度重视,并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规范对外投资合作工作。
 
  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处罚。商务部将依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暂停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理或处罚。外交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在有关企业或主管部门的外事审批权、护照申办权或签证自办(代办)权方面作出处罚。国资委将对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外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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