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开展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215号),我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资委和工商总局决定于2017年5—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经全面排查,仍发现存在少数企业违规经营、未按规定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非法中介未经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劳务纠纷处理不及时和劳务培训不规范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定
《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2014第2号令)要求,及时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补足)备用金。对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企业,负责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商务部已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系统中增设了提示功能,提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欠缴企业催缴备用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登陆查询,并根据备用金实际缴存情况,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状态,向社会公布和更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二、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做好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外派劳务企业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使派出人员熟悉派驻国别的法律法规、宗教习俗和风土人情,胜任国外工作岗位,避免因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或宗教习俗产生矛盾纠纷,甚至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引导外派劳务人员自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别(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拒绝参加色情、赌博、吸毒、酗酒等活动,不从事损害我国安全利益和形象及自身尊严的活动。
三、继续做好规范经营秩序和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工作
监督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联合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形成联动,打击非法中介,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按照《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取缔各类虚假广告,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等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涉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四、健全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
定期检查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将相关情况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告。
五、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规经营等管理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贯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等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法规政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