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合函〔2015〕第 3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商合函〔2014〕7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清理整顿本地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取得一定成效。按照《通知》要求,山东、北京、吉林等16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工作报告以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针对各地报送情况中反映的问题,现就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
 
  二、请各地结合《管理办法》,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统计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名单,填写附后表格并于2015年1月30日前传真至商务部(合作司),电子版请发至hzsfwc@mofcom.gov.cn。未报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报告的,请一并报送。
 
  三、继续指导和督促服务平台和派出企业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014年数据补报工作,服务平台应补报报名劳务人员信息和被外派企业选中信息,外派企业补报从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的派出信息,补报工作应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统计表(略)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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