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诠释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内涵,为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与此同时,根据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境外就业管理正式纳入商务部职能。该项业务形态与劳务合作业务相近,有必要将境外就业的统计数据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件附后),我部将原《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拆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两个部门统计制度。拆分后的制度与原制度相关内容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和补充: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根据《条例》对承包工程的概念进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二)对外承包工程包括的内容中取消“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三)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转包”的内容。
(四)根据《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增加
罚则:“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于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增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所在国就业岗位数量”指标。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
(一)明确境外就业业务的统计定义:境外就业是指经批准的境内企业法人受中国公民委托为其提供办理相关出境就业手续等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增加境外就业业务统计表式(JY1表JY2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