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发〔2009〕第 392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9年8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8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驻外使(领)馆:
 
  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商务部、外交部制订了《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并于2009年6月23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市)人民政府、各驻外使领馆,就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工作对各省市人民政府和驻外使领馆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劳务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落实管理责任。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
 
  预警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境外群体性劳务事件成因复杂,对外影响大。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及各有关企业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重视并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将预警和防范工作作为对外劳务合作常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根据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统筹规划预警网络,指定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将预警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预警和防范基础工作。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建立劳务项目管理档案,了解劳务人员派出渠道和数量、具体来源地、对外签约单位、境外雇主、工种、工作地点及在外居留工作手续和工资保障等情况,动态跟踪,全面掌握并及时更新,做到心中有数。
 
  四、畅通与劳务人员的沟通渠道。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倾听劳务人员诉求,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或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劳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他们的合理关切。
 
  五、“预”字当先,完善预测、预报、预控等各个工作环节。预测工作要全面、深入,通过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专人联系制度,
 
  搜集并研究相关国家经济、就业形势以及社会治安、安全状况等信息,找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预报工作要及时、准确,凡出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倾向时,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并立即报告;预控工作要标本兼治,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盾,在避免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损的同时,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和手段反映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六、加强政策宣传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扩大政策宣传,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主要媒体宣传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政策,针对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发布赴相关国家务工的特别提醒及相关信息,要求企业规范稳妥地开展业务,提醒社会公众和劳务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七、加强对企业的预警管理和服务。各省市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预警和防范机制,有效规避风险,同时,管理关口前移,做好劳务人员派出前的项目确认、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等工作;定期检查企业执行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合同主要条款、收费标准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政策情况,要求企业全面了解并掌握项目执行及人员派出情况和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
 
  八、做好劳务项目一线预警和监管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相关情况的跟踪和调研,及时发布风险警告,并在此基础上指导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做好项目的确认工作。定期对劳务项目进行摸排和巡查,深入了解
 
  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及思想动态,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劳务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导致偶然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我对外工作大局。同时,增强与驻在国劳务和移民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全面掌握我劳务人员在当地的情况和信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九、建立预警工作考核制度。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努力推进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运行和完善。凡因预警工作不及时、防范工作不到位或管理疏忽酿成重大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国内主管部门将追究管理责任,并予以处理。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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