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为下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外派劳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外派劳务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击。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专项行动,要清理和淘汰一批违规的外派劳务和中介企业,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力,遏制违规违法蔓延势头,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得到基本好转,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劳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形成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局面。
结合专项行动,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责任,加大服务、管理和规范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发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一)严肃查处外派企业违规违法行为
1.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接受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将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暂停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继续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同意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外派劳务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劳务事件处置责任的。
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排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视具体情节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对于已经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可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具有外事审批权、护照申办权或签证自办(代办)权的,由外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对违规违法的国有外派劳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事部门负责协调驻外使(领)馆配合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非法外派劳务线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负责排查清理通过本部门管理的机构派出人员在境外务工的情况。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外派劳务违规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形象,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整顿的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商务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敦促和检查。
(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2举报投诉公益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商务、工商、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非法活动线索。
(三)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商务部、外交部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对各地人民政府和驻外使(领)馆提出指导意见,明确“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和“属地”的原则,以及相关处置程序,强化预防和应急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四)加强正面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分析、新闻访谈、手机短信、编印宣传册等形式,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对违规违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进行公布。要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五)强化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商务部要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和工商总局成立联合督导组,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探索建立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和规范,并对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负责。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资格标准,提高准入条件,强化外派劳务培训,建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研究制定国别导向目录,设立专项支持资金,加大信贷、保险、税收等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专业外派劳务投诉援助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商会,加强援助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各地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项行动,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抓紧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各地人民政府应在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