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如文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
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三、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下列情况,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
1. 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3.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经营公司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2. 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公司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
六、经营公司应将实际派出的劳务人员名单报送出具《审查表》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劳务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仍需报外经贸部审批。
九、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