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发〔2004〕第 45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法规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外派劳务人员逐年增多,目前在外人数已超过50万人。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国家政局动荡、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和国际恐怖活动日益加剧等原因,我劳务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2002年以来发生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和恐怖事件已造成我数十名劳务人员伤亡。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驻外机构及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务必做好安保措施,加强内部防范,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我劳务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境外的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境外劳务人员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并制订行之有效的外派劳务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安全培训,强化其安全防范意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对外劳务合作培训教材,并列为考试内容;协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建立外派劳务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各驻外经商机构要深入分析和研究驻在国的政局形势、安全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和驻在国中资机构通报安全信息,督促驻外中资机构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以便某一国家安全形势突然恶化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向安全状况欠佳的国家派遣劳务,要严格审查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并提醒经营公司充分考虑安全形势。
 
  四、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经营公司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经营公司在商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时,必须包含劳务人员保险条款,并要求雇主在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共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督促经营公司在派出劳务较多(100人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派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代表处,切实做好劳务人员出境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并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隐患。
 
  五、充分发挥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的作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要根据《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快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各驻外经商机构要指导和协助经营公司对因雇主或驻在国政府原因导致我劳务人员伤亡事件的对外交涉,为伤亡者争取合理的赔偿。
 
  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间协作体制。
 
  八、各部门、各单位成立的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和制订的外派劳务人员安全管理措施请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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