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行政处罚的通报

  • 【法规文号】外经贸合函〔2001〕第 21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法规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0年1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国际公司”)以向朝鲜某酒店派遣服务员为名为37名女青年办理了护照,但3月该批劳务人员被派往安提瓜和巴布达某网上赌场从事发牌员工作。丹东国际公司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做深入了解,并在劳务人员的选审、出境、派出后管理等环节上处于失控状态。丹东国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了较坏的影响。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丹东国际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期间,丹东国际公司不得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
 
  二、丹东国际公司已签约并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仍由该公司管理,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三、请辽宁省外经贸厅将丹东国际公司已经对外签约但尚未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列出清单,于8月10前上报外经贸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督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坝外2号
 
  2000年1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国际公司”)以向朝鲜某酒店派遣服务员为名为37名女青年办理了护照,但3月该批劳务人员被派往安提瓜和巴布达某网上赌场从事发牌员工作。丹东国际公司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做深入了解,并在劳务人员的选审、出境、派出后管理等环节上处于失控状态。丹东国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丹东国际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此行政处罚自本文件送达之日起执行,请辽宁省外经贸厅在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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