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海关系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博函〔2024〕第 26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0月21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海关系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文物普查深远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海关单位、文物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给红其拉甫海关全体关员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依法实施、落实责任、周密组织,高质量做好全国海关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以普查为基础,努力加大海关文物保护力度,提高海关文化展示传播水平,在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彰显海关力量。
 
  二、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各海关单位和文物行政部门要增进协作配合,按照《通知》和《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密切开展合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本次普查摸清海关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各海关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对接同级文物普查机构,动员本地区海关系统相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海关单位要系统梳理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古代海关遗址、海关石刻以及海关系统管理使用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尤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直接、间接表现海关员工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于职守以及革命传统精神的建筑载体或展示场所,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并做好普查登记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各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海关单位提供的新发现文物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价值重要的,报请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加大保护力度,提升海关文物保护利用整体效能
 
  各海关单位、文物行政部门要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普查结束后继续加强协作,加大海关系统文物保护管理力度。各海关单位要对所属、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对存在险情、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各海关单位要用好普查成果,提高海关系统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坚持展教结合,将海关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作为海关系统历史文化展示、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职业素质教育和党日活动的重要阵地。具备条件的海关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关史陈列室、关史陈列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引公众了解海关历史,传播海关文化,促进文化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力量。
 
  四、做好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普查氛围
 
  各海关单位、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当地媒体、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做好海关系统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及成果宣传报道。开展海关文化宣传,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推介海关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海关文物历史研究的新动态、新成果。
 
  各地海关单位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海关总署(博物馆)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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