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24〕第 48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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