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31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华东、华北、东北、西北、西南等大区销售公司和大连海运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单位的所得税,不再通过中国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预交,统一集中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合并缴纳。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统一在河北省廊坊市汇总预交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以下石油销售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与各省级石油销售分公司研究确定。
 
  六、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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