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风发〔2024〕第 10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质升量稳,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总结前期推广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一)放宽资质要求。
 
  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适用改革模式。
 
  (二)优化容错机制。
 
  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改革模式。
 
  (三)突破区域限制。
 
  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货物进口目的地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内”的限制,可根据需要选择长三角区域任意海关作为货物进口的目的地海关。
 
  (四)拓展运输方式。
 
  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进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适用改革模式。支持相关直属海关创新公路运输方式的布控查验模式,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
 
  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一)简化备案手续。
 
  企业无需申请备案进出口口岸。
 
  (二)统一人工处置流程。
 
  对于备案企业因漏填报货物属性导致备案货物命中口岸随机查验指令的情况,如企业申请转至目的地查验的,可由海关核实相关情况后,将查验作业转至目的地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直属海关要及时对应调整优化工作机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扩大享惠范围。强化信息反馈和监控评估,特别是长三角区域海关要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后的运行动态,共同推进协同监管;公路运输方式便利化措施创新要结合企业诉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跨关区协作,确保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企业及时了解海关政策变化,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重点帮助和指导备案企业的规范申报,切实享受便利措施,提升企业获得感。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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