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办征科函〔2024〕第 7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2月23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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