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