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四、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具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