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号(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8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1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老挝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称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老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所列的问题:
 
  1. 老挝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 老挝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3. 老挝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老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老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老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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