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