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建函〔2025〕第 20 号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以下简称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在城市和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确定了7个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城市和57家试点企业(以下统称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计划执行时间为2年,自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试点建设和经验总结。
 
  二、商务部将开展工作培训,指导各地更好开展工作。试点期满后,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委托有关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单位进行验收。
 
  三、有关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考核评分办法,积极指导督促本地试点单位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试点成果,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建设情况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本地试点单位以标准化手段推进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经验做法。商务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试点创建工作成效,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扩大试点影响力。
 
  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反馈。
 
  联 系 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胡迪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李涵
 
  联系电话:010-85093758 010-82261655
 
  传    真:010-85093680 010-82260922
 
  电子邮箱:hudi@mofcom.gov.cn
 
  附件: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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