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25〕第 6 号
  • 【法规类别】统计评价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2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规定(期限为3年,2024年6月30日届满)。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批准设立。
 
  根据《决定》时限要求和新会计法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执业许可,有效提升机构市场认可度和执业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试点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财政部门将不再发新证。
 
  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财政部门补申许可证书。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做好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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