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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33号(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第 33 号
【法规类别】
海关法规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5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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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比利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
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比利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
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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