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稽查函〔2025〕第 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3月5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21年6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即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执行
 
  请各关严格按照《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操作指引》和《企业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2)规定的企业范围和核查事项范围开展“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核查作业,并按照规定时限将核查作业结果录入系统。
 
  二、加强宣传指导
 
  请各关加强宣传解读,使企业了解、掌握改革的具体模式、内容和要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填写《企业自查情况表》,确保企业自查顺利、规范开展。
 
  三、加强职能监督和风险防控
 
  各直属海关核查部门要强化职能管理,密切跟踪评估,确保有关核查作业严格规范开展、核查作业结果按照规定时限录入系统,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予以处置。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与稽查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稽查司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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