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匈牙利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匈牙利的进境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