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4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监管效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海关口岸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海关口岸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且属于《转场检查商品清单》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在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又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的,或属于《合并检查商品清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口岸监管区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五)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属于《附条件提离商品清单》,除取样送检外的其他口岸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已取样送检尚未反馈检测结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附条件提离并承诺在检测结果合格前不销售或使用的。其中,存在命中不允许提离的作业要求或需要在口岸监管区等待检测结果等特殊情形的,在完成相关作业手续前不得提离口岸监管区。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三、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转场检查商品清单》《合并检查商品清单》和《附条件提离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及评估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并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公布。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环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转场检查、合并检查、附条件提离等申请,并根据提示作出守法合规及配合海关监管的承诺。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目的地海关申请办理目的地检查相关手续。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检测结果合格前违规销售或使用相关货物的,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罚。同时,自违规行为发现并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销售或使用的企业,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
 
  境内收货人、申报单位和消费使用单位中任一为失信企业的,不允许适用附条件提离。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附条件提离货物的管理,并留存销售或使用情况的记录。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企业申报的目的地海关实施。
 
  本公告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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