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09〕第 3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4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4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已下发的税务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中添加了关联业务申报模块,并组织了测试验收。现将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升级补丁下发,补丁升级有关要求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税务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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