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17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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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税务总局已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修改完善,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的目标,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
 
  二、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
 
  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
 
  目录
 
  1 系统初始化
 
  1.1 系统参数
 
  2 管理服务
 
  2.1 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
 
  2.2 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
 
  2.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
 
  2.2.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4 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2.5 减免税管理
 
  2.6 退税申请审批文书
 
  2.7 协定税率维护
 
  3 征收监控
 
  3.1 纳税申报
 
  3.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2 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1.2.3 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3.1.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5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2 税收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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