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第 237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
 
  2.海运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
 
  3.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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