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籍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油政字〔1988〕第 17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8年6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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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017号文收悉。关于对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如何征税的问题,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作业的公司派遣来华工作的人员,由其雇主公司在华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这类人员在入、离境的月份在华工作不足一个月,但其雇主公司在华机构仍支付或负担全月工资、薪金的,应就其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我国境外雇主取得工资、薪金的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仅就其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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