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判定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所属雇主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油政字〔1988〕第 1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8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政字第8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与我国政府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下称对方缔约国)的居民个人,受雇于我国公司、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工资、薪金不论是由我国公司、企业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另一公司支付,都应认为是由我国居民雇主支付的。根据协定的有关规定,均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方缔约国公司向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派其雇员来华从事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技术服务,对其来华人员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征税时,根据1987年12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可从宽掌握,即准其享受在华停留期不满183天的免税待遇。但是,如果对方缔约国公司提供的上述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服务,已构成在华设有常设机构的,并且来华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则不应享受停留期不满183天的免税待遇。
 
  三、关于对方缔约国公司为履行与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或设备租赁合同派遣来华人员所属雇主的判定问题,我局(87)财税油政字第28号文已经明确,希遵照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无相关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