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协字〔1987〕第 1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7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新西兰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1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超额留存税”,是指新西兰对个人控股的投资公司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该公司分配的股息不到其应纳税利润额的40%;或者没有全部(100%)分配其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在上述任何“分配不足”的情况下,就要缴纳“超额留存税”。
 
  例如:公司的全部所得额                200
 
  减去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该公司本身的所得额               100
 
  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100×税率45%)    45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                55
 
  允许留存60%用于再投资            33
 
  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额              22
 
  加上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100
 
  该公司应分配的利润额              122
 
  假设该公司分配股息               42
 
  该公司未分配的利润额              80
 
  征收超额留存税(税率35%)          28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三款所说“常设机构”一语还应包括的第(三)项,是对从事与勘探、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的特殊规定。该项1目所说与勘探、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包括在陆上或海上从事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所有活动。该项2目是明确对从事1目所述活动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但一个企业从事的活动,如果是与其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所进行的活动有关,应合并计算其活动的时间。这里所说的“不超过一个月”,应连续计算,以其满30天为限。所谓有联属关系,包括同一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也包括两个企业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者两个企业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控制。判断其是否有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可暂以其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比例是否达到50%掌握。
 
  三、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二款第(一)项括号中所说“除在股息方面,对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税款外”,是指新西兰的税收抵免,不包括在国外由分配股息的公司对用于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仅对在国外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给予抵免。原因是新西兰税法没有以股息给予间接税收抵免的规定,在新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新方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也都不列有关对股息给予间接抵免。
 
  四、议定书第一款,是应新方要求,按照对等原则列入的。按照新西兰税规定,对向国外投保的保险费(人寿保险除外)征收5%的税收,目的是限制在新的外国公司和本国公司或个人把财产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以维护其税收收入。如果在新国内投保,则仅对国内保险公司征税。该款是共用条款,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对向国外投保的征税规定,该款目前仅对新方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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