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贸函〔2025〕第 7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3月26日
关联知识
福州、厦门海关:
 
  现将《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26日
 
海关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福建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更好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海关实施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厦门航空口岸按规定程序迁建。
 
  二、支持福建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
 
  三、支持驻闽海关深度参与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托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岸融合发展先行先试,加强智慧海关与“智慧口岸”的对接,推动海关重大改革项目优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
 
  四、支持福建打造动植物良种引进培育基地,支持开展进出境动植物隔离检疫等业务。
 
  五、将台湾地区输大陆不锈钢材质食品接触产品“抽批检验检测”的模式调整为“海关检验采信”模式。进口时需取样送检的进口批次,凭采信机构检验报告和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放行。
 
  六、在两岸直航船舶航线复制推广“智慧电讯检疫”模式,持续优化两岸直航船舶登临布控比例,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两岸直航船舶通关效率。
 
  七、在“风险可控制、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的基础上,支持驻闽海关开展马祖输福州、金门输厦门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审核模式优化试点工作,由福州市、厦门市台办接收来自马祖县、金门县相关部门的注册材料后分别提交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海关总署批准。
 
  八、支持厦门海关东山进出口水产品监管实训基地建成署级实训示范点,帮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东山出口水产品行业竞争力。
 
  九、支持对台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开展“先查验后装运”监管试点。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以服务对台跨境电商业务为主,试点开展出口跨境电商货物跨关区退货。
 
  十、支持泉州等地条件成熟时开展对台海运快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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