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4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为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二、进出境人员未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无需填报《申报单》,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四、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填报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五、进出境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小程序、互联网网页(npc.chinaport.gov.cn)等渠道预先填写行李物品电子申报数据,进出境时,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确认相关数据,并接受海关验核,办理相应手续。
 
  六、携带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的,参照本公告第三条至第五条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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