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号(关于2018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 2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健康中国2030”)明确提出要“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也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核心能力”。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要求,履行WHO缔约国义务,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验收工作。全年共有5个口岸申请达标验收,分别为:辽宁盘锦港、江苏连云港白塔埠国际机场等2个国家新开放口岸和福建武夷山机场、广东中山港神湾港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T2等3个改(扩)建口岸。经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3个口岸达到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国际卫生条例(2005)》核心能力建设达标口岸名单(2018年度)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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