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4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第 34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5年7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7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中国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价格承诺(见附件3),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7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与关税、反倾销税、进口数量乘以消费税定额税率之和,再除以(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同时以进口数量从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当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2024年第42号公告和2024年第50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或保函,海关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或解除担保。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7月5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7月4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