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国际标准,为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的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商或代理商在产品进口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要求(附件),否则,不准进口。
二、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允许装运货物列表》和《禁止装运货物列表》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载工具要求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