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15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7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7月18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的订单、成本、物流、在岗人员、对未来预期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
 
  二、不在附件1、2名单范围内的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于每月25至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3。
 
  四、样本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依法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可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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