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7号(关于进口刚果共和国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15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7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刚方)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刚果共和国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刚果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刚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2. 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3. 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刚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刚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杂草种子。
 
  每批输华花生应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GB2761)。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刚果共和国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载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刚方应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刚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刚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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