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有关进口商品执行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税函〔2025〕第 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9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号至第7号(以下统称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和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根据《关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行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综上,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确定原产地为美国或加拿大,同时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或者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可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商品,应在现行征税方式、现行适用关税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或者其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按《关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低适用税率)与此前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税委会2025年有关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进口商品的税率适用情况,请各税管局、各直属海关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解读,并定期组织开展复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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