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3号(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第 24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5年12月1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2026年3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