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第 1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2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2月10日
关联知识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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