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9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第 9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6年2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2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2.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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