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5号(关于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 6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6年5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5月18日
关联知识
  2026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刚果(金)和乌干达的埃博拉病毒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障进出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埃博拉病毒病病例,或出现发热、乏力、头痛、肌痛、咽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出血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前往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健康提示。
 
  本公告内容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埃博拉病毒病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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