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公布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6年6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6月16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清理汽车流通消费不合理限制,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14号)要求,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共40个,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市场特点、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功能定位等实际情况,针对汽车流通消费不合理限制等堵点问题,聚焦重点方向,在已提交的试点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完善改革创新举措,强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统筹用好相关支持政策,简化优化审批备案等办理流程,着力健全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培育汽车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要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开展重难点问题会商攻关,定期分析评估工作成效,合力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落实。试点城市如对试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请及时报送商务部等相关部门。
 
  二、各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城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督促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常态化跟踪问效和服务保障,主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在相关政策支持中对试点城市予以适当倾斜,为试点工作顺畅开展创造便利、提供支撑。要加强总结宣传,及时向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改革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务实成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推动尽快形成一批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可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做法。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为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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