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6号(关于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 9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6年7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水果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供港澳新鲜水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对供港澳水果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包装厂注册登记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包装厂应当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包装厂应当保证其供港澳的水果符合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包装厂应当建立水果来源果园名录,名录信息应包括果园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鼓励水果来自于包装厂自有水果果园,或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等认证的水果果园。
 
  (四)包装厂应对水果进行进货验收,验核承诺达标合格证,包装厂应如实记录进厂水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等,并妥善保存相关验收记录、购买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确保水果来源可追溯至果园。
 
  (五)包装厂应当在供港澳水果的包装箱上标明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名称,以及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六)包装厂应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求提供出货清单,并对装载供港澳水果的陆路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封识号码应标注在出货清单等单证资料上,出货清单样式详见附件。
 
  (七)供港澳水果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包装厂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八)包装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档案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鼓励包装厂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相关记录档案。
 
  五、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供港澳水果因安全问题被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通报的,包装厂所在地海关应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同时可要求包装厂提交检测报告。
 
  (二)对于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的供港澳水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通报
 
  海关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协作,强化各部门协同共治。供港澳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的,包装厂所在地海关应当向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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