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031号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 103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6年7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7月3日
关联知识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决定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应提前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home/service/),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https://ydbg.forestry.gov.cn/adminapproval/)。
 
  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将出境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核销,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申报出口时,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写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中的作物名称,或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中的物种名称,在商品编号栏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在产品资质项下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类别代码334(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四、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五、因核查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六、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出境审批文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本公告中的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和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本公告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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