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429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7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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