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9日